石林县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生效
2019年3月12日,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以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石林县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开始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以潘云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横行乡里,欺行霸市;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与其他非法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强买强卖;长期垄断石林县生猪屠宰市场及交易市场,危害民生,谋取巨额利益;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独断专行、唯利是图;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拆迁改造过程中肆意侵吞、挪用、骗取公共财产,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审判法院根据潘某某等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法认定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4万元;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黑恶势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枪支或棍棒的;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等等。
黑恶势力极具危害性,严重危害一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动摇政权根基。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治根”年,也是“攻坚”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侦破大案、打财断血,穷追猛打,不断取得战果;对已侦破的案件要进一步深挖幕后、打网破伞,做到除恶务尽;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惩、快诉快判,高质量、高效率地确保黑恶犯罪受到应有的惩处;对黑恶违法犯罪行为,要注重发现深层问题,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突出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堵漏建制,努力解决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把夯实基层根基作为重要任务,固本强基,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长的土壤,使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