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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 · 动态】非法占用退耕还林地种庄稼 检察官当庭开展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

2026年4月30日,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保某某(化名)因在退耕还林地块上擅自复耕、种植农作物,被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不仅展示了详实的证据,更结合案件社会危害性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当庭开展法庭教育,给旁听的150余名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及林业工作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课。

小“复耕”大危害,触碰生态红线必受严惩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系统阐述了非法占用退耕还林地种植农作物的三重社会危害:一是破坏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二是践踏国家法律红线: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擅自复耕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即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是损害乡村长远公共利益:个别人为短期经济利益非法复耕,破坏了退耕还林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易引发效仿效应。若人人如此,国家花费数十年修复的生态成果将毁于一旦,最终受害的是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村民自己。

以案为鉴,莫让“几亩庄稼”毁了绿水青山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退耕还林地不是荒地,更不是谁想种就种的自留地。任何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只有守护好世代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才能维护生态平衡,为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真正让绿水青山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靠山。

庭审开到乡村,教育送到心头

庭审中,被告人保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当庭认罪,承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植复绿,恢复林地功能。旁听群众反响强烈:“以前以为在退耕还林地上种点庄稼没什么,听了检察官的话才知道,这是犯罪啊!”

本案是检察机关践行“打击犯罪+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办案模式的缩影。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联合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继续加大对退耕还林地的巡查保护力度,同时通过公开庭审、法治宣讲等形式,把法庭搬到乡村、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引导全社会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