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网站,今天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图片新闻
【石检 · 动态 | 劳动节特辑】新业态骑手劳动关系怎么认?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

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天穿梭在大街小巷,为城市运转贡献力量。若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 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涵盖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对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认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并明确规则。

一、新业态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新业态用工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三种,具体需根据用工情况判断。新业态外卖骑手与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认定,需突破“计件报酬”“灵活接单”的表面形式,重点审查企业的用工管理实质。

1.有没有“支配性管理”:用工主体是否对骑手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否要考勤、开晨会、遵守平台规则;是否强制派单、限制接单自由;是否有罚款、封号、辞退等奖惩措施;

2.是不是“主营业务”:骑手提供的的劳动是否属于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骑手提供的外卖配送、快件派送,是平台核心经营业务,而非临时辅助服务;

3.收入是否“依赖平台”:劳动报酬是否由用工主体支付(即使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也不改变支付性质),报酬由平台统一结算、发放,是主要生活来源,而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模式。

二、骑手权益保障: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旦认定劳动关系,骑手依法享有以下权益,平台不得拒绝:

三、普法提醒:骑手维权要留好这些证据

1.用工管理证据:晨会照片、考勤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平台规则截图、罚款通知;

2.劳动报酬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平台结算记录、派单记录;

3.劳动关系证明:工牌、工服、入职登记表、与站长及平台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

4.维权时效: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时维权不逾期。

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灵活用工不等于“不用负责”。在此提醒广大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认清自身权益,留存用工证据,遇到侵权勇敢维权,法律永远是你最坚实的后盾!也提醒各平台企业:合法用工、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