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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7-04-12  来源: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